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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在知识产权侵害赔偿诉讼中的支持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0/5/31 11:55:24

何谓法务会计?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C·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曾对法务会计做出简明的解释。他们认为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由于知识产权与其它财产不同,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加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侵害损失赔偿估计成为民事审判中一大难题。笔者认为会计专家利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诉讼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使法院作出更合理判决。

一、知识产权及其侵害赔偿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作性成果,它是一种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的无形的信息,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也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这个特点是与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

2、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这类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其财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所有人享有的独占权或者排他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所有人可以通过自己独家实施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有偿许可他人实施获得收益,还可以像有形财产那样进行买卖或抵押;其人身权属性主要是指署名权等。

3、依法审查确认性

由于无形的智力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因此,确认这类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需要依法审查确认。

4、独占性或者排他性

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

6、时间性

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至于期限的长短,依各国的法律确定。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损失的特殊性

1、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损失范围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凡侵权损失,不外乎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以及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

知识产权保护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价值,一般要通过其对有形财产的转化才能实现。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要面对开放的知识产权市场,需要以知识产权的使用、知识产权的交易和转让为条件,并始终受到市场因素的制约。因此,知识产权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与一般财产和人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表现完全不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表现为可得收益的减少或丧失,其蕴含着该项知识产权市场份额的减少或权利价值的贬值,以及相伴随造成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权利人为消除知识产权损害后果而造成其财产的积极损失等。除了知识产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外,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还包括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以上的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与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的损害赔偿。而财产权益损失通常又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财产权益损失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直接损失,即指对侵权直接造成的知识产权

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侵犯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在一

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知识产权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知识产权处于生产、经营、转让等增值状态过程中的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的损失。知识产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知识产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知识产权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知识产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仅限于对受害人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因侵害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侵害精神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归入财产损失范围。

2、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计算的特殊性

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应当根据损害赔偿的几个原则,结合每起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予以确定。承办案件的法官或法官集体,以及参与对具体案件处理并作出司法决策的法官或法官集体,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公正与正义,努力作到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将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指导思想贯彻案件处理的始终。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是法官根据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确定或确立的法律和法学原则,法官依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及丰富的审判经验等,在透彻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超强度思维的科学、精细的工作。不能设想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固定的计算方法,简单得就像套用数学数表。此种设想实际上是否定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特殊作用。

3、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赔偿举证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实际损失应当由受害人提出,并举证证明。因为只有受害人自己最了解自己损失的情况,请求赔偿的请求权也只有由其自己行使和提出才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开始一定的法律程序。对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不承担对原告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即使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也不会转移为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作为原告提出的实际损失证明,经过法庭质证、辩论后,查证属实的予以认定,不属实或部分不属实的,不予认定或部分不予认定。对于虽有侵权行为但没有实际损失的,应当适用停止侵权等其他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应当适用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对于有最低赔偿额规定的,方可予以不问实际损失按照最低赔偿额予以赔偿。

为了作好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工作,在审判中除应注意收集、询问双方当事人关于赔偿范围、数额等方面的陈述、证据材料外,还要作好一些准备工作。如对权利人提出的因侵权造成的经济盈亏、财产损失情况及侵权人侵权所得、收入和利润等情况的审计、鉴定工作;对作为争议标的知识产权整体或某部分权利进行必要的专业评估和估价;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有关行业在正常情况下,对所争议知识产权的使用费、转让费、报酬和单位价格等标准的规定和惯例行情,等等。

二、法务会计在知识产权侵害赔偿诉讼中的作用

()法务会计鉴定技术为查办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侦查范围和方向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查证是根据市场查询、有关的举报侵权线索而开展工作的,法务会计人员根据权利人自己发现或举报侵权线索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后,及时确定该侵权线索可能牵涉的会计资料范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内查范围,指对侵权嫌疑单位的会计资料查证;二是外查范围,指的是涉案嫌疑单位(或个人)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的会计资料查证。从这两个方面加大力量投入双管齐下,可大大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自侦部门的办案效率。

()利用法务会计鉴定技术可以查清和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关键的问题

这些关键的问题是:

(1)发现和掌握涉嫌侵权赔偿的损失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定损失赔偿的范围。

(2)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所采取的作案手段和方法。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绝大多数是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交往的情况变得十分复杂,犯罪手段、方式趋向智能性多样性。法务会计人员利用鉴定技术可以从账面凭据上留下的客观证据,较为真实地反映出侦查用谋思路。

(3)可以查明嫌疑人知识产权侵权的时间、损失金额。嫌疑人知识产权侵权的时间、损失金额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客观事实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法务会计鉴定账证查证的重要内容。查知识产权侵权的时间分为:一是起始的时间,二是获利的时间。

(4)法务会计人员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法务会计鉴定结论可以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公诉、审判提供证据支撑

法务会计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以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作证的依据。一般来说,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一份报告,这一报告对企业的经济情况(尤其法庭所关注的问题)进行描述、说明、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判决的依据。

三、法务会计在知识产权侵害赔偿诉讼中的策略

法务会计鉴定在查办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案件中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为适应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损失案件的新特点,更好地发挥法务会计鉴定技术的作用,必须注重运用侦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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